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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开庭流程

2021-02-16 来源:伴沃教育

诉讼离婚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的流程为:
一、审理前的准备
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如果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人民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开庭审理
1、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开庭审理前,书记员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询间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官开始法庭调查,顺序为: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未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4、法庭辩论阶段,顺序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5、书记员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笔录后签名或者盖章。
6、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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