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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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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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邀请乙方模特参加由甲方主办的 (下称‘‘活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 甲方邀请、乙方同意模特以工作身份参加活动。
2、 活动名称:
3、 日期:
4、 地点:
5、 活动时间:
6、 活动时长:
7、 乙方保证模特在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到场,在模特相关的活动部分结束后即可离开现场:除此之外的活动其他部分,模特可自愿参加。
第二条 酬金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酬金为人民币 元整。
2、甲方在活动结束当场付清所有款项。
如未按本协议支付,乙方有权拒绝肖像权提供甲方使用。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
2、 甲方需安排、提供及支付模特和随行人员于活动行程期间的伙食及车费用(早、午、晚)。
3、 甲方保证不要求模特与活动期间做任何危险、不雅、不当、淫秽、暴力、违反善良风俗、暴露、政治敏感或可能危害模特或他人的形象与名誉的演出,保证活动现场没有任何可能损及模特安全或健康的事情。
4、甲方应做好活动期间及场所的治安、消防等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活动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并为模特及随行人员办理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如活动期间(包括前往活动地往返过程中)由于任何原因,模特及乙方随行工作人员患病、受到人身伤害或其他意外事件时,甲方应支付全部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明确责任后,由甲方向直接责任者追偿,如确有必要,乙方将给予配合。如模特或随行人员因此另行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乙方将在所得保险金额范围内返还甲方所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乙方确保模特在活动前(即 年 月 日 点前)到达活动地点。
2、乙方保证模特对甲方的活动组织工作及甲方工作人员(包括摄影师、工作人员等)的合理安排和要求予以配合(但甲方的安排和要求超越本协议约定的除外)。
3、模特保证以良好精神面貌参加活动。
4、模特保证与其他参加活动的演艺人员进行良好的配合,共同完成活动。
5、艺人或随行人员在酒店下榻期间所发生的超出本协议约定的额外费用(如:长途电话费和酒店所有设施及娱乐场所的消费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 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2、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之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约,并由违约方赔偿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 如发生不可抗拒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在该一方及时通知另一方免除该一方相关违约责任:如不可抗拒力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模特或乙方随行人员已按时到达活动地点的,或不可抗拒力发生时活动已在进行中且模特已按本协议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甲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提供食宿、交通等费用。
4、 双方同意,因发生不可抗拒力致使活动无法举办的,双方经协商可以解除本协议,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款项。
5、 非因不可抗拒力,甲方未履行本协议义务,或单方改变活动名目,或未得到相关政府部门(如文化部门等)的活动许可批文,或乙方合理地认为模特或随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乙方均有权拒绝履行本协议并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6、 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协议的,应承担其对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仅就已履行的部分收取相应的费用。
7、 本条所述不可抗拒力是指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指令及政策变更、模特伤病等因素。
第六条 其他责任
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及所有附件为商业机密,双方均应予以保密,除法定事由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全部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义务后终止。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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