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好,我是平湖一柱,今天和大家再聊一聊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上次我们说到民办教师转公后,其“民办”教龄都和公办教龄连续计算,二者都视同缴费年限。
有位朋友说,民办教师的民办教龄可以算,视同缴费年限可以认,但必须补交三分之一的社保费。这个说法正确吗?
还是先说答案,教师无论“民办教龄”还是“公办教龄”,都视同缴费年限,也都无须补缴任何社保费。
“视同缴费年限”这个概念是啥意思?是怎么来的?
这要从养老金制制度改革说起。在过去,我国职工退休后实行的“企业养老制度“——个人在岗时不缴费,退休后由各企业独立为职工发放退休金。这种制度的弊端就是职工退休后,企业一旦出现”问题“,退休职工养老就没有了保障。
所以,为保障退休职工老有所养,国家改革退休养老制度,由以企业为单位养老改为社会统一养老——国家牵头,成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社保局),在岗职工养老金由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到社保局,单位缴纳的存入公共账户,个人缴纳的存入个人账户,退休后,职工养老金由社保局统一发放,就和原单位“没有了关系”。
这样,从改革之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称“新人“,从上岗到退休,单位和个人每月都要缴纳养老金。
但改革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此前单位和个人却都没有缴纳养老金。这一段时间怎么办?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视同”,顾名思义,就是“看作同缴费一样”啊!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这也就是说,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个人和单位并不用补缴任何费用。
现实中,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各地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也不完全一致。由此,视同缴费年限的“止时间“也不统一。
在山东,根据鲁人社发〔2015〕46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止时间”就是2014年9月30日前,也就是说,无论教师无论”民办教龄”还是”公办老龄”,“本质和效力都一样”——从站上讲台第一天起,到2014年9月30日前,都是视同缴费年限,没有“民办”和“公办”之分,也都不用补缴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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